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是第一部针对单病种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在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艾滋病防治条例》共有七章六十四条,分为总则、宣传教育、预防和控制、治疗和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责等七个部分。
接受检查和治疗的权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1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艾滋病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尤其重点强调的是,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而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指定医疗机构还会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艾滋等服务。
保护隐私的权利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现实生活中,很多艾滋病患者会在就医时遇到一些困难、导致其到医院就诊时考虑是否要告知医生自己是HIV感染者时,常常犹豫。一方面担心对他人安全造成危害;一方面又害怕公开自己的感染状况,会造成就医困难等问题。
《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就医时,感染者需要把感染和发病情况告知接诊医生。同时,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HIV感染者及艾滋病患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 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 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HIV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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